桂林市赋予市辖区相应公共卫生管理权实施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1月10日公布)
为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市辖区设立卫生局,核定行政编制3-5名。所需编制由市编委下达。办公经费、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纳入市辖区政府财政预算并实行全额拨款。
二、市辖区_卫生局主要职能如下:
(一)负责辖区内个体米粉店、饮食摊点、夜市大排档的卫生监督管理。
l、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审查发放上述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卫生状况进行巡回检查,并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五病”患者的调离进行监督管理;
2、开展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3、在桂林市卫生三局公共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管辖范围内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4、对违法行为追查责任并实施行政处罚;
5、完成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卫生监督工作。
(二)市辖区卫生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告知、审批和执行,承担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三)市辖区卫生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四)按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卫生监督监测报表。
三、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市辖区卫生局交办的任务。
(一)卫生执法人员必须是从事卫生防疫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经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市辖区卫生局在编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市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聘任为食品卫生监督员,发给全国统一证件、证章:
(二)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本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并使用规范的卫生监督文书。
四、赋予市辖区相应的公共卫生管理权限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对市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业务指导进行宏观管理。
(一)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桂林市的统一发证标准定期对各市辖区管辖范围内《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发放的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