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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已批准的收费标准、范围执行。具体由流动人口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各县、区按有关规定征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必须严格进行管理,要全部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违者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各城区征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上交市计生委10%,城区计生委(局)留20%,乡(镇)、街道办事处留50%,村(居)民委员会留20%。各县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县、乡、村的留成比例由各县自定。
  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证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时,必须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新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原登记的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发生变化时,持证者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凡申请换发和补发新证的,发证机关需重新填写流动人口登记表,并在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十一、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十二、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在用工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实行晚婚晚育的,用工单位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加婚假、产假、并照常支付婚、产假期间的工资和奖金。
  十三、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属计划外生育的,谁处理就由谁负责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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