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出地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与流出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2、帮助和指导已婚育龄人员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建立流出人员登记制度,为流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建立联系,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变化情况;
5、为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夫妇办理《生育证》,落实有关奖励和处罚措施。
(二)流入地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流入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2、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登记建卡;
3、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节育技术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妇检,指导计划外妊娠的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救措施:
4、与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建立联系,及时将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5、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落实奖惩制度。
六、凡外出的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存地前,必须到当地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凡未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每季度到流入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妇检,并将检查结果寄回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部门。否则,按计划生育合同的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凡进入本市的流动人口(含本市下属12个县的流动人口),必须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流动人口要按有关规定交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五个城区之间相互流动的人员,不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
八、《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行一人一证,证件内需有持证人照片,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方能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以填发证时间计算,期满一年后的第2个月底前年检。年检工作由原签发证机关负责,能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