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民政部门
在婚姻登记、清理非法婚姻等工作中,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对早婚、未婚先孕及无有效节育措施的再婚者进行教育和处理。
(八)交通部门
对从事交通运输业中的流动人口进行管理,在办理各类机动车辆营运证照和年检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暂不办理营运证照和年检。
(九)卫生部门
l、各医疗单位在接收孕产妇时,要查验《生育证》,对无证生育的,要及时通知和协助当地计生部门进行处理,严禁个体诊所(室)及医疗点接生和施行人流、引产及节育手术:严禁做假手术,出具假证明;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2、各医疗单位要切实做好市育技术服务工作,保证计划生育手术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计划生育对象,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
(十)教育部门
1、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入学(入托、入园),需凭其父母的婚育证明办理手续,流入地教育部门应依法接收并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2、对流动人口的子女入学,不得刁难和歧视。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也应严格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加强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聘用、雇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2、从事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手工业、加工业、修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流动人口,没有用工单位的,由发给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
3、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及其他无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的流动人口,分别由其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所在的县、区应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帮助基层解决突出问题;
4、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5、未设建制的住宅楼群和别墅中的流动人口,由物业管理部门或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如未实行物业管理或小区管理的,由所存辖区居委会进行管理。
上述负有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职责的部门、单位、户主、法定代表人,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主动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指导。
五、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现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