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掌握流动人口的底数、婚姻和生育状况,建立档案,完善统计制度,抓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措施的落实,按规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和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工作。
4、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每年对各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二)公安部门
1、把户籍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在办理暂住登记、发放暂住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限期(区内的一个月,区外的两个月)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其造册登记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逾期仍不办理的,不予发放暂住证。
2、在检查流动人口暂住证时,一同检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督促其同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3、为计划生育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安全保障,防止和及时制止恶性事件发生,及时查处计划生育方面的治安案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把市场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凡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暂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并督促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在验照时,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暂扣营业执照,待其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发还其营业执照,对没有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督促其在15天内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验证。
3、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做好个体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理。
(四)建设部门
1、凡进入本市的外地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否则,城建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手续。
2、检查、督促本市各建筑施工单位,对所雇用的民工加强管理.凡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得雇用,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督促其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验证。
(五)房管部门
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时,要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暂住证,方可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发现出租、出售房屋内住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员时,要及时终止租赁合同,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六)劳动部门
l、对用人单位招用的流动人口劳动力,在办理流动人口就业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暂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就业证、卡。
2、在办理各类人员劳务关系和档案接收手续时,应核实其档案有关婚育状况后,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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