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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

桂林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1999〕12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29日公布)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象是:
  (一)离开本人户籍所在地,进入桂林市居住,并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外地育龄人口(含本市下属12个县的育龄人口);
  (二)本市流出到外地居住,并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育龄人口。
  二、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领导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指导、协调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与各有关部门及辖区内各单位签订责任状,并实行严格的考核与奖惩。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四、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履行本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
  (一)计划生育部门
  1、计划生育部门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2、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孕情和生育情况,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妇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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