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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11、经市民政局认定和税务机关标准的福利生产型私营企业,儿安置“四残”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利用列入国家“三废”目录的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环保部门出具证明,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经民政、教育部门认定,个体工商户为教育、救灾、救济等公益事业捐款数额在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0%以内的部分,私营企业为公益事业、救济性捐款数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分别计征个人或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12、鼓励市外人员来我市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市外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独资、合伙开办私营企业,在政治和经济待遇上与我市同类人员一样。市外人员在我市城镇兴办生产型、开发型、科技型、外向型的私营企业,投资数额达到30万元,领照经营和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时间分别达两年以下的,可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县以上城镇户口,并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鼓励私有资本到经济欠发达地区投资。私有资本在我市老、少、边、山、穷县投资兴办企业,同定资产投资达10万元.经营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的,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可向投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县以上城镇户口,并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13、调动社会力量兴办市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个人投资、集资兴办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具备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兴办生产要素市场和特种市场,以扩大市场规模,增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场地。上述市场和利用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四年内减半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加强监督管理
  14、各级党委、政府要努力建立和健全扶植机制,逐步做到同一行业、同一地区、同一领域实行统一的政策,使各种所有制在相同的政策环境下公平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15、坚决清费治乱,杜绝“吃、拿、卡、要”等违反党纪、政纪和法纪的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在收费问题上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凡按国家政策规定对个体私营经济收费的部门,收费员必须向企业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凭证收费,使用财政专用发票,并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持收费卡上逐项登记。对于利用职务之便、变相收费、摊派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损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依法赔偿外,还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侵占个体私营企业的财产,不得诱导、强迫个体私营企业挂靠国有、集体企业,借机侵占其合法财产。对已挂靠国家、集体的个体私营企业,要认真检查、清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还其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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