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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以及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凭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或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享受下列待遇:(1)注册登记费减半收取;(2)在新办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管理费给予“一免二减”,即一年内全免,第二年减半收取;(3)申请一年以内临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试营业的.试营业期间,减半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4)在夜市、早市、双休日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办理营业执照,半年内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
  6、市财政从1999年起每年在预算内安排100万元,三年内安排300万元,作为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上项目,上规模的专项资金,有偿使用,在财政开设专户,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小组拟定。将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在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益中给予资金上的支持。
  7、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设备和无形资产等,向私营企业投资入股。允试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将高新技术成果经合法的评估机构作价为注册资本,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20-35%。向非公司企业投资,作价总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
  8、鼓励外地人员来我市投资办企业。凡市外来我市人员连续三年累计纳税额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者,可一次性申办3人入桂林市户口,并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对外地到桂林从事技术研究开发,并有专项成果,为我市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人员,由市科委提出意见,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部门可办理3人入桂林市户口.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入户对象是:经营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骨干、专业技术人员。
  凡市外来我市投资经营个体、私营企业的人员、其子女需在我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凭营业执照和个人有效证件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异地就读费标准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由教育、物价部门核定。
  9、除党政机关和公、检、法部门以及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其它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均可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开展有偿服务,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的研究、职工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国家政策允许的经营活动,其收入受法律保护。
  10、扶持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市投资兴办农副产品项目和具有先进技术、高新技术的项目。凡纳入市“菜篮子工程”项目和经有关部门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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