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三大战略、六大突破”的重大决策,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快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切实解决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偏低的问题,促使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上一个新台阶,现就我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
1、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指明了方向。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要充分发挥本地优势,积极引导,加快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我市农林、旅游两大资源优势,挖掘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潜力,一是要把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优化产业结构、争创高新技术为特点的现代工业结合起来;与发展旅游商贸、旅游服务为特色的第三产业结合起来;与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为改革和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二是要引导有条件的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从流通型向生产型和出口创汇型发展;从简单劳动型向科技型发展;从一人一摊向前店后厂,企业化经营发展;从家庭作坊向产供销、体化的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发展;从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优质名牌产品发展。
二、实行优惠政策
3、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各项优惠政策,做到在政治上鼓励、政策上扶持,特别是在办理立项、招标、投标、用水、用电等方面,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
4、放宽经营对象,扩大经营范围。我困境内公民,除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外,其它具有经营能力的,均可凭身份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从事个体私营工商业。凡国家允许国营、集体、“三资”企业经营的行业、项目,只要个体私营经济业主具备条件,都允许其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必备的行业和商品需要办理经营专项审批外,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许可证一律取消。按规定需要核发许可证资格或专项审批的,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凡国家既未明令禁止,又未明确允许的行业、项目,可核发短期或临时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