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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外商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修改

桂林市外商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1月20日公布 市政〔1999〕156号)


  为及时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投诉,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来我市投资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诉人)在申办、筹建企业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提请政府协调处理与被诉人(含部门、单位)之间关系的诉求。诉求限定下列行为和事项:
  (一)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被诉人侵害的;
  (二)被诉人不履行职责、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或处事不公的;
  (三)在企业生产、经营运作中与被诉人发生重大争议的;
  (四)被诉人对投诉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
  (五)被诉人有违法、违纪、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干扰投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
  (六)被诉人对投诉人的合法投诉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二、市外商投诉服务中心是受理外商投诉的管理机构,设在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外商投诉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指导、协调和督办全市外商投诉的受理工作;
  (二)接受外商的直接投诉并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含交办、转办);
  (三)向上级报告外商投诉与受理情况;
  (四)向外商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五)受市政府委托召集和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分析、论证和处理外商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
  (六)向市政府提出处理和解决外商投诉事项中复杂问题的方案,包括向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提出对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三、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均应设立外商投诉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外商投诉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接受、处理投诉人的直接投诉;
  (二)办理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投诉;
  (三)配合、协助上级部门处理投诉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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