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后续服务。对重点投资项目,由各级政府招商引资机构、外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坚持和完善重点项目跟踪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为在我市的外来投资项目前、中、后期都能得到顺利、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市外经贸局、市经协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努力提高窗口行业服务的国际化水平,不断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各窗口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开展创文明行业活动,加强员工职业责任、职业道德教育,重点是提高交通、通信、水电、旅游、金融、商业等部门的服务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旅行社、金融机构和国内商业流通的利用外资及中外合资组建外贸公司试点,引进国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和咨询机构等到我市建立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参照国际惯例,逐步建立健全金融、劳务、会计、评估、咨询、法律等各类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公正、高效、优质的服务。
(五)进一步优化口岸管理。按照改革口岸管理体制的工作部署,落实和推行口岸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关系,简化手续,规范收费行为,公开办事程序,加快通关速度。对重要商务谈判代表因业务需要多次往返进出口岸的,经有关部门商定后,给予旅检礼遇。进一步落实桂林航空口岸实施入境签证政策。努力创造方便快捷,文明礼貌的通关环境。
(六)为外来投资者及企业聘用外籍管理人员在出入境、居留、子女就学、就医、生活娱乐等方面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使其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七、强化监督制约措施
(一)违反本决定第一、二条规定的,按各级管辖原则,由政府法制部门代表同级政府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撤销,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复议和请求赔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监察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及分管领导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反本决定第二条规定,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无条件退还;违法设置收费项目的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政府予以撤销;监察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及分管领导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违反本决定第六条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各级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管理质量及办事效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评议并通报检查、评议结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典型事件,要组织公开听证会议,及时予以处理。
(五)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要敢于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发现违反本决定的行为,可根据本决定的职责分工,以各种方式向监察、政府法制机构等部门举报或投诉,外来投资企业可统一向“外商投诉服务中心”举报或投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通过新闻传媒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举报和投诉。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外商投诉服务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统一受理外商的各种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交办、催办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