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持合法收费依据向物价部门依法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等执行。执行收费的公务人员,必须主动出示合法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没有合法收费依据、收费依据已经废止或停止执行以及不出示合法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出具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并实行征费机关与收款单位分离制度。1999年内全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按规定实施收缴分离。收缴分离的具体实施办法,按市政[1999]19号文执行。
(四)执行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
(五)行政机关不得以赞助、捐助、认购、定购、宣传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收费或帮助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收费。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不得在企事业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开支的费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不得以办理快件、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为名,变相收费。
(六)建立收费监督机制。市、县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建立收费监督站(点),定期检查,加强监督工作,坚决从严查处违纪者;要建立收费监督员队伍,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不得随意设置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滥施处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听证程序。
(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确需履行职责进行检查,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更不得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任何机关及个人不得随意到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检查。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四)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使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脱钩:处以罚款,依法可当场收缴的,必须按规定开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能当场收缴的,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罚没财物,必须依法处理,不得擅自变卖或私分,也不得由本单位擅自支配或使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内部不得规定罚款指标。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严禁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以任何形式敲诈勒索。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制度、对所有行政机关的业务支出,要根据其支出范围,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不得按比例或变相按比例返还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