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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修改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
(市政〔1999〕157号)


  改善投资环境是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性因素,规范政务管理是改善投资软环境的重要内容。为尽快形成我市宽松、和谐、文明进步、富有吸引力的投资软环境,作如下决定:
  一、科学规范各类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一)行政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含各类年检、年审,下同)事宜,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已经废止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执行。
  行政机关办理各类资格、资质等认证事宜,凡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不得拒绝颁发;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不得强制进行领证前的培训。
  (二)行政机关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应及时依法调解、裁决,不得借故拖延、推诿。对拆迁安置争议,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可以依法先拆并告诉诉权,不得借故久拖不决,影响开发建设进程。
  (三)属部门之间相互协作配合的管理事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由主管部门统一对外,不得要求办事人分别办理相关手续。部门间职责划分不明或有争议的,不得争权、滥用权或推诿,应以先受理部门为主,进行初步处理,再上报同级政府明确职责。
  (四)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认证和裁决等事务,要简化办事程序,按照现代管理科学和廉政建设的要求,逐步推进“接件和办件人分离制度”,由接件科室或接件人统一对外接件,对内催办。
  二、严格控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费改税”工作,对“费改税”以外的收费项目,要进行严格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行政机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设置,其他文件均无权设置收费项目。原有各类收费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均须重新按规定报批。未经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取。新设置收费项目,均须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经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市政府统一上报审批。今后在本市实施上级新设置的收费项目,须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凡有收费幅度的收费项目,一律从低执行。
  市财政、物价部门应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要结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和年度审验,制定全市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逐一开列收费项目及其收费依据、收费单位、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通过新闻传媒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输入“因特网市政府站”内,供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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