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12月23日
关于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意见
今年以来,我市一些地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有抬头的现象,有的违规采取“加盟连锁”、“连锁网络”、“连锁”等营销方式,有的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等名义,进行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尽管形式不同,但其特征大都是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群众参与,从而形成违法销售网络,骗取加人者的钱财。这些违法经营活动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
根据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及国家工商局《
关于查禁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为防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死灰复燃,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一)将传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或业务培训等方式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人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二、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自治区工商局认定后予以取缔、处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和制度;要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时,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把好市场主体登记准入关。符合国家工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方可在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但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加盟连锁”、“网络连锁”字样。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的企业,可在经营方式中使用“连锁”字样,其他任何企业在经营方式中一律不准有“连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