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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贯彻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实施办法的意见[失效]

  三、实行首席谈判代表制
  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首席谈判代表制的组织实施。首席谈判代表负责该项目宣传、咨询、谈判、签约、履约等全过程的工作。
  首席谈判代表的条件是:
  (一)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熟悉外商投资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熟悉谈判项目的技术经济条件;
  (四)有招商工作经验和谈判技巧;
  (五)熟悉桂林市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
  首席谈判代表由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招商项目所在的县、区和项目相关业务部门确定。市重大招商项目的首席谈判代表南市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首席谈判代表确定后,由市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管理,并下达谈判委托书和首席谈判代表资格书。对首席谈判代表奖酬按项目到位资金的0.05%支付。
  四、实行委托招商制
  委托招商制,是指由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提取项目库中的招商项目.通过委托合同形式,委托以下人员招商:一是国内有招商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二是境外有招商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受委托方按要求完成招商后,可按项目到位资金的0.1%领取招商回报金。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委托招商制的实施。
  五、组建招商公司
  为实施多渠道、多层面的招商,壮大招商力量,可以采用股份制形式,组建招商公司。招商公司由桂林市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筹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公司股东以境外的财团法人、投资公司、跨国公司、咨询机构、华人社团、商会商社和我市驻外机构等为主,也包括国内有招商开发能力的公司。
  招商公司以招商为主,受市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的招商委托.通过招商取得收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与招商公司的关系是:市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通过招商委托合同的签订,承担提供招商项目资料,提供招商政策等咨询服务;负责落实招商回报;授权招商公司在项目谈判条件清单划定的范同内,自主洽谈项目,草签项目合同;审查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合同;接受招商公司的委托,代办项目落户手续。招商公司围绕项目招商,负责有关的招商宣传、外商接待、实地考察、客户访问、招商洽谈、项目签约、申报项目等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市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已委托给招商公司招商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再向第三者委托。招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招商,不得提取招商回报。 招商公司回报通过四种方式取得:一是政府奖励;二是项目洽谈中标定价的上浮部分;三是产权转让、项目转让费的中介服务提成;四是经市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认可的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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