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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贯彻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实施办法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

桂林市贯彻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实施办法的意见
(市政〔1999〕15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1月23日公布)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招商引资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办法》(桂政发[1999]37号),理顺我市招商引资管理体制,建立起高效有序的招商引资行政服务体系,结合我市的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招商引资项目管理
  招商引资工作应以项目为基础和核心,招商项目管理实行市、县(区)两级责任制。市、县(区)两级计委是项目前期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方针,结合桂林现有产业基础和经济发展战略,制定《桂林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每年对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实行动态审核。
  (二)对市、县、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数量和前期工作的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并公布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效果情况。
  (三)负责桂林市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努力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做好项目的衔接工作。
  二、招商引资归口管理
  桂林市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设在桂林市外经贸局,管理招商引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行利用外资市、县(区)两级责任制,市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下达年度利用外资指标,定期通报指标完成情况和实行年度考核。
  (二)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策划与组织,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指导。
  (三)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四)实施和管理委托招商工作。
  (五)管理并颁发招商奖励金。
  (六)实行“一个窗口”为外商服务。
  (七)对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跟踪落实。
  (八)推荐或审核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首席谈判代表。
  (九)做好其他与招商引资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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