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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对外招商项目库设立及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修改

桂林市对外招商项目库设立及管理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1月25日公布 市政〔1999〕159号)


  根据《中共桂林市委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市发[1999]88号)的要求,对对外招商项目库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招商项目的宏观指导
  成立“桂林市重点招商项目审查组”(以下简称“项目审查组”),设在市计委,负责对我市招商项目工作的审查和具体指导,其职责是:
  (一)审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申报的重点招商项目,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入市对外招商重点项目库;
  (二)筛选、申报列入自治区重点招商项目库的项目;
  (二)定期调整市对外招商重点项目库的招商项目;
  (四)负责项目库建设的规划指导;
  (五)负责对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单位招商引资的检查指导。
  二、对外招商项目的建库和管理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方针,结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由市计委提出今后我市各个发展时期利用外资的方向和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桂林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建立桂林市对外招商重点项目库,报市政府审定发布。市经贸委结合我市工业产品结构的调整,提出全市工业技术改造重点对外招商项目,由市计委汇总入库。
  (二)各县、区计划局、经贸局要筛选出本区域重点项目,各自建库管理,并从中筛选出一批重点项目,征得归口部门同意,由市计委和市经贸委审核,汇入市重点项目总库。市直有关部门也按以上方式提出重点项目,由项目审查组审定入库。
  (三)按项目审批权限和建设性质分别建立市、县(区)两级项目库,项目总库设在市计委,由市计委负责项目总库的日常业务工作。各县、区计划局建立项目分库。市经贸委和各县、区经贸局分别建立技改项目分库,负责技改项目审定入库。全市项目逐步实现电脑联网,利用互联网发布招商。
  (四)市对外招商重点项目库入库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桂林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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