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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应纳费额以人民币计算。缴费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营业额发生的当日或当月 1 日 的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缴费人的营业额为缴费人提供应缴纳营业税的娱乐业、广告业劳务 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营业额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缴费人兼营娱乐业、广告业以外的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他经营项目应与娱乐业、广告业项目 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八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 征收。缴费地点为缴费人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
  第九条 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 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省及省以下)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 库。
  第十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 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 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纳费额的大小规定。
  第十二条 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一般缴款书”,就地分别缴入中央金 库或省级金库。具体缴库办法按财政部财预字[1996]469 号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缴费人须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缴费登记认定手续;新开业的缴费人于办理税务登记时办理缴费登记认定手续;缴费 人遇有歇业、合并、分设、迁移、停业时,应于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持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认定手续。
  第十四条 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手续费,由云南省财政厅按实际缴入省级 金库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5% 计算,统一办理退库手续,退入省财政预算外专户后,按季拨付 省地方税务局预算外资金支出户,省地方税务局再依地、州、市征收入库数和手续费分成 比例下拨给各地。省、地、县(市)分成比例为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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