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居住和到外地进修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凭单位证明到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申请,可在居住地选定一所公立医院为固定医疗点,并请医院建立门诊病历。如需住院.应在一周内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如需转院治疗,由定点医院开出转诊介绍信,到有条件的医院诊治、所发生的费用,由本单位管理人员,持单位证明、发票、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处方(住院治疗的须提供反映检查在治疗及用药情况的有关材料)到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报销。
以上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医药费。公费医疗报销70%、工作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10%(老红军、离休干部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除外),
十二、转诊转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诊断不明确的疑难病例:
(二)治疗医院技术设备条件有限,不能治疗的:
(三)其它意外群体发病无床位时。
应本着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即按市内、区内、区外的顺序不得擅自或越级转诊转院,不能转到集体性质或个体医院治疗、办理转诊转院应由经治医生开出转诊证明,科主任、医院医务科或公费医疗科审查同意,持单位介绍信,到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转到指定医院诊治。
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医药费,100元以上的到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100元以下的到定点医院审批后在定点医院报销,厅级医疗待遇的在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其费用公费医疗报销70%,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10%(老红军、离休干部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除外) 审批材料不全的,扣除医疗费用的10-30%。传染病、精神病转院费用报销另行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销:不在指定医院就诊的;不按批准的检查治疗项目自行扩大范围的;个人擅自转诊转院和不按要求办理手续的。
十三、我市公费医疗用药范围按《广西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执行,凡未列入的药品均属自费药,中药材按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77]卫计字637号)执行。凡使用标注[特]、[适]的药品和全血、成分血,须由经治医生填写特殊用药申请表,经科主任、医院医务科或公费医疗科审查。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在公费医疗记帐。抢救危重病人的药品,可先使用,并在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十四、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按卫政发[1997]第9号文执行,检查项目单项费用100元以上的(如ct、核磁共振、彩色b超等)和因病情需要使用的特殊治疗、特殊材料费用100元以上的(如震波碎石、激光治疗、高压氧、血透、深静脉穿刺针等),由经治医生填写检查治疗单,经科主任、医院医务科或公费医疗科签署意见,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在公费医疗记帐。所需费用公费医疗负担85%,个人负担15%(老红军、离休干部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