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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停薪留职的:
  (二)长期借(聘)用到不享受公费医疗单位t作的;
  (三)长期请事假,单位不发t资和福利补助费,并向单位交纳费用的:
  (四)开业行医或被私聘从医的。
  八、领用公费医疗证人员应持单位证明、行政调动介绍信和编制使用审批表等到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
  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使用,应追缴所发生的医药费并按规定给予罚款。如有丢失,应持单位证明到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挂失,予以补发。
  九、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调出、自动离职、停薪留职或死亡的,所在单位应在当月将其医疗证收回交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注销。如延期注销或继续使用的,业经发现,对原所在单位扣回医疗定额指标款和所发生的医药费。
  十、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就诊规定:
  (一)应持公费医疗证和门诊病历到定点医院就诊。无医疗证和病历本的按自费处理
  (二)服从医生诊治,不得指名要药,慢性病不得一口数诊。
  (三)门诊用药实行限量限额管理,急诊处方为1天量一般疾病处方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处方不超过7天量,结核病等慢性病不超过1个月。中药处方不超过3剂、中成药不超过l盒、抗菌素不超过2种。
  使用蓝色公费医疗证的每次处方药费为10元以下,厅级医疗待遇和离休干部的处方药费为25元以下,超限额须经医院医务科或公费医疗科审批。
  (四)需要住院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证,医院医务科或公费医疗科审批,交纳押金200-500元(用于支付自费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五)住院医生根据治疗情况,认为应该出院的病人,应如期为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挂床住院:如病人拒绝出院,从通知出院之日起,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六)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三天量,金额50元以下,慢性病可至十天量,超过50元的.须经医院医务科或公费医疗科批准。不开与病情不相关的药品。
  十一、因公差、探亲或到外地进修学习人员,在外地患急重病,应在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凭单位证明、急诊证明、发票、门诊病历或处方(住院治疗的须提供反映检查医疗及用药情况的有关材料)、公费医疗证办理审批手续,费用100元以上的到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100元以下的到定点医院审批后在定点医院报销。审批材料不全的,扣除医疗费用的l0-30%。不在公立医院就诊或自行到药店购药的均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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