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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四、我市公费医疗实行定点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含离休干部)可自选一所综合医院和一个门诊部为同定医疗点;厅级医疗待遇人员可选择两所综合医院和一个门诊部为固定医疗点。定点医院负责门诊、急诊、住院治疗、转院介绍、外诊医药费报销等。定点门诊部负责一般门诊和临时急诊处理。
  医疗点选定后,除因工作单位调动或住址变动外,一般不予改换。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必须在选定的医疗单.位就诊,未经批准不在定点医疗单位就诊的,其医疗费一律不准报销(急救除外)
  五、我市公费医疗定点医院为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南溪山医院、桂林医学院附院、第四人民医院(原地区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雁山区人民医院、穿山医院、草坪卫生院、大埠卫生院、大河卫生院、朝阳卫生院等。
  定点门诊部为第五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第六人民医院、铁西门诊部、口腔医院(原红星门诊部)、东江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分院、正阳中医院、穿山医院、雁山区人民医院、草坪卫生院、大埠卫生院、大河卫生院、朝阳卫生院、二塘卫生院、甲山卫生院及批准的干休所、学校等单位的医务室。
  第三人民医院为传染病转院的定点医院、社会福利医院、第六人民医院(原地区第二人民医院)为精神病转院的定点医院。
  妇幼保健院为产科转院的定点医院。
  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定点定额管理,医疗费按定点人数,按月拨付给医疗点。定点医院医疗费超支部分经考核后分项目按比例由市财政与医疗单位共同分担,定点门诊部医疗费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年终结算。厅级医疗待遇和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单独结算。
  承担公费医疗点的医疗单位职工(包括各种医疗待遇及离退休人员、所属门诊部职工)限在本医疗单位定点(区属医院和专科医院除外)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中医医院职工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厅级医疗和离休人员按财政预算额,其余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按月拨付给医院,经费统筹使用,分帐核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中央、自治区驻我市事业单位职工按定额每人每年114元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每人每年38元,包给单位,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七、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为卫计字[89]第138号文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其中下列情况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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