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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

桂林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1999〕3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27日公布)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逐步向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笫l38号)和自治区有关公费医疗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费医疗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我市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对我市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实施管理;
  (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进行审核;
  (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开展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和教育
  二、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的职责是:
  (一)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和规定:
  (二)组织领导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公费医疗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把好大型检查和特殊药品审批关;
  (四)开展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教育广大医务人员模范遵守医德规范,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医疗原则,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五)接受上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按规定定期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送病历、处方及经费使用报表等。
  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所在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宣传和执行公费医疗制度和规定,管理本单位公费医疗的办证、退证和医药费报销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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