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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电信局、市建设规划局关于桂林市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电信局、市建设规划局关于桂林市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1999〕16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总会),各企事业单位:
  市电信局、市建设规划局关于《桂林市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桂林市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现代化旅游城市建设与通信发展的需要,搞好我市电话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根据同家建设部、原邮电部《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邮部联[1992]488号)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参照广西各地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新建住宅区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区、高新开发区、新建高层、中高层、标准较高的多层住宅楼以及新建办公楼、商贸大厦、宾馆、酒店、招待所。对于城市改扩建的住宅楼、办公楼,有条件的村镇住宅,以及采取补建措施的建筑,均可参照执行。
  二、城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内通信设施及管线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与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线路设备,均应纳入工程设计之内,所需材料和资金应与其他配套工程一样,在基建项目总投资内统一安排解决。
  四、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三层以上住宅楼及办公楼应配置电话暗配线系统。电话配线应通达每套住宅单元室内或每间办公室内,并在楼内设置线盒(交接间)或分线盒,楼外预埋管道,地下管线出口应与公用通信管线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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