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赋予市辖区若干人事管理权实施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1月25日公布)
为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市辖区行使人事管理权,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事部门的规定。
(二)市辖区在市人事局指导下,有权审批:公务员的交流、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资变动。审批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二、审批公务员的交流、调动
(一)区内公务员的交流、调动和市辖区之间公务员的交流、调动,由区政府审批,区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市辖区公务员与市直单位及其他地市县的交流、调动,仍由市人事局审批。
(二)公务员的交流、调动,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编制和职工内进行。补充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严禁超职数配备公务员。
三、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
(一)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市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区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当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二)各市辖区审批工作人员退休时,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办理。
四、审批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一)各市辖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聘任,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辖区政府审批。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务岗位。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聘任中、高级技术职务,还必须有上级下达的聘任指标。
(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由市辖区政府审批。
五、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一)市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资变动,在年度工资总额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自治区人事厅规定的现行工资政策,由市辖区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