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性采购方式和非招标性采购方式。
第十条 招标性采购的程序包括招标信息的发布、供应商的资格预审、准备招标采购文件、发布招标采购通告(或邀请函)、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
第十一条 非招标性采购的方式包括两阶段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批量采购及小额采购等。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签订、履约和验收:
一、合同协议书的签订。单位中标后,采购管理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采购管理机构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标的额的5一10%交纳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不按合同规定执行,其履约保证金按约定不予退回。
二、合同价款与付款方式。合同标的价格(酬金)应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采购管理机构和具体采购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予以结算支付,以保持信誉。凡是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中标后由财政局或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从应安排给采购单位的经费中扣减指标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结算
二、争议、违约和索赔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合同文本必须明确采购商品的品质、验收的期限方法、标准及违约责任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十三条 对重大的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处应报请采购委,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及新闻单位参加招标小组.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南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并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通过监察联络员对一定时期内发生业务关系的定点单位进行监督,每年对定点公务消费单位进行考评,择优弃劣。考评不公正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定点单位按季度向采购管理部门报送报表,反映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市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采购应由政府采购机构统一采购的物品,须按规定在指定公务消费点进行消费,违者扣减其单位经费并按有关财经纪律处罚。
第十七条 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