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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

桂林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市政[1999]1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28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监督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政府采购环节的透明度,有效地抑制各种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必须坚持节约支出、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过程实行公开的原则,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高效率。
  第四条 坚持平等、公平竞争和择优选择供货方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日常的政府采购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
  第六条 政府采购由采购管理机构原则上统一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建设,则由政府采购管理处与市招标站按招投标管理的规定执

第三章 政府采购范围

  第七条 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购买商品和进行公务消费,均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其内容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建设,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维修、装修和材料购置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维修、投保、加油等;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及一次性大批量购置的同类办公用品:
  四、定点接待及召开会议等公务消费的对象。

第四章 政府采购管理和要求

  第八条 政府采购申办程序: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年初市财政局或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批准下达的经费指标。购买属政府采购的商品或酬付劳务费用,均须先向采购管理处提出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落实资金,然后由管理处根据计划编制采购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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