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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收费和罚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五、委托银行收款程序为:
  执收单位出具《桂林市收费缴款凭证》(以下简称“缴款凭证”),交费人持“缴款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银行代收点缴款。银行收款后,在“缴款凭证”上加盖印戳,交费人凭此单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六、委托银行收费后,各执收单位只能在一个专业银行开设一个支出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银行开设收入户。
  七、代收银行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审定,代收网点由
  代收银行确定。
  八、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收费和罚款收缴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核发收费、罚款票据;划转罚没收入库人负责对执收、执罚单位收费和罚款的稽查和核对。
  九、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按《桂林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十、各执收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收,按收费的项目标准、性质及金额准确填制“缴款凭证”.督促交费人及时到银行缴纳款项。
  十一、应税项目收费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十二、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十三、执收执罚单位违反本办法执收或执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交,并据实举报。
  十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费、罚没收入不按本办法上缴财政专户,坐支、截留、挪用、转移收入的;
  (二)将收费、罚没收入转入“小金库”,公款私存,私分贪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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