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桂林市收费和罚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1999〕1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3月1日公布)
为加强我市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管理,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党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行政机关单位)、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执收执罚单位)。
二、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
(三)依法设立的各种未纳入预算的专项基金;
(四)符合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受政府委托收取的资金、以政府名义获取的各种捐赠金和集资;
(五)主管部门按规定从所属单位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的罚款包括执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对违法人员或单位依法处以的罚款和罚没物资的变价收入。不能当场收缴的罚款按《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由交费人直接向银行缴款。
一次不足50元的收费和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可由单位收取并按规定时限解款到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须保留收费收入过渡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收入存入过渡户,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按月将款项直接划入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