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效益好的企业(项目)急需大量资金.开户银行又不能满足资金需要时,可以申请银团贷款或发行债券解决。
六、资金协调的程序
(一)企业、项目需要资金的申报程序:企业先与有信贷关系的开户行联系解决,开户行解决不了的,企业可以向其他银行联系;企业联系后仍解决不了的,由主管局或主管委与银行联系解决;主管局或主管委解决不了的重要事宜,可提交市资金协调会解决。
(二)请银行信贷支持的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帮助的困难企业,由各主管局、委提出名单向银行推荐,各银行将重点支持的项目、企业名单反馈给资金协调办公室和各主管局、委,经资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和筛选后,列出当年支持的项目及企业名单。
(三)企业申报发行债券,按《
证券法》办理。
七、资金协调机构
(一)桂林市资金协调领导小组,是市资金协调机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人民银行桂林中心支行、市计委的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市经贸委、农工办、财政局和各商业银行的领导担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计委。
(二)市资金协调领导小组的职责:
l、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计划及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各行近年资产负债情况,编制当年全市信贷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银行:
2、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提出桂林市引导资金投向的有关政策,做好信贷支持的重点企业、重点帮助的困难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推荐协调工作;
3、协调、督促各银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管好用活资金,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考核资金使用效益,加速资金周转;
4、对各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问题,经协调后有关部门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三)市资金协调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协调会。办公室须搞好会前协调工作,并于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八、资金协调领导小组的决定、方案、措施、意见等,由办公室负责执行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处理。
九、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