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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资金协调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

林市资金协调暂行办法
(市政〔1999〕3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3月11日公布)


  为使资金协调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协调的对象桂林市的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桂林市市属企业和有关社会发展、经济建设项目。
  二、资金协调的侧重点为
  (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生产及购销业务所需资金;
  (二)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确定的重点建设(包括基建、技改)项目急需资金:
  (三)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确定需重点支持的经济效益好,周转快、出口创汇、信用较好的企业和重点帮助的困难企业急需资金;
  (四)亏损企业生产的有销路、有效益及贷款回笼及时的产品急需资金。
  三、资金协调的内容
  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企业流动资金、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农业生产资料储备等资金的供求矛盾及企业逾期贷款的归还。
  四、资金协调的原则
  坚持分级协调,保证重点和急需的原则。 一般企业、项目由企业或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重点企业、项目或企业急需资金由市资金协调办公室参与协调。
  五、解决资金供求矛盾的办法
  (一)各银行(含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应千方百计火力组织存款,积极向外向上级行争取资金,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扩大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完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代理和代收代付等业务管理机制,拓展市场信息、企业改制上市、人员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二)企业主管部门要多方为企业筹措资金,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增收节支,内部挖潜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引导企业与银行建立平等互利、合作守信的合作关系,保持结算、贷款、财务咨询等方面的持久合作。
  (三)企业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积极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挖掘内部资金潜力,开拓市场等措施,加速资金周转。同时搞好增收节支,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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