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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失效]

  1、市辖区的同定收入
  列入收入征管范围内的增值税、乡镇农业特产税收的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农业税、随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市辖区所属单位罚没收入及行政事业费收人。
  2、市本级与市辖区共享的收入
  市辖区收入征管范围内随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80%为市辖区收入,20%为市本级收入。
  (三)市辖区收入征管范围
  1、市辖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2、按原体制划分的1998年以前市辖区区属企业、市辖区内无主管企业(不含原市属国有、集体、外资企业及其参股企业)。1999年以后在本区(按属地原则)新办的市辖区企业;
  3、辖区地段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4、市辖区所属外资企业;
  5、辖区地段内的市场;
  6、市辖区所属的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检司法机关依法收缴的赃款、赃物变价收入、罚没收入。
  以上4、6两项收入先入市库,年终结算时全部划归各市辖区。
  (四)基数的确定
  1、市辖区财政收入基数的确定
  市辖区1998年收入基数的测算,以各区1997年、1998年二年实际入库的平均数为基础,并考虑新体制下增加市辖区收入的因素后确定,、
  2、市辖区财政支出基数的确定
  市辖区1998年支出基数的测算,以1996年、1997年、1998年各市辖区正常经费的平均数为基础。参照1997年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有关标准,并考虑《决定》所下放的事权使市辖区增加支出因素后确定。
  3、增值税、消费税返还基数的确定
  以1998年市财政对各市辖区的税收返还数为基数。
  “两税”增量返还的确定:核定的上划中央“两税”基数按环比递增,增量部分根据“两税”年增长1:0.15系数返还。如果当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达不到上年实际完成数, 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上解基数的确定
  1998年各市辖区收、支基数确定后,收入基数减支出基数的差额,即为各市辖区的上解基数。
  (五)超收分成的确定
  各市辖区1998年收入基数确定后,各区在实际执行中完成收入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实行超收分成。超收部分按市本级25%,市辖区75%的比例分成。对于未完成收入基数的,按未完成数相应扣减支出基数。
  (六)其他事项:
  l、市辖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后,按规定期限报市人民政府。
  2、市辖区财政局作为市辖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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