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市政[1999]96号)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9年1月l 日起,调整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正确处理两级财政分配关系的原则,要保证本级财政、市辖区财政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既要考虑市辖区发展的需要,又要保证全市经济和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实现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坚持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事权下放后,财权也要随之下放。
(三)坚持公平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税收新增长部分采取市本级与市辖区分成的办法。合理调节市本级与市辖区之间的财力分配。
(四)在分税制的原则下,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将企业税收归属,从按隶属关系划分过渡到按属地划分。
二、调整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高新区按1997年财政体制执行,两议的收支体制补助、专项补助暂时维持不变这次仅对象山、秀峰、七星、叠彩区的财政体制进行调整:
(一)市辖区的事权及财政支出的划分
1、市辖区的事权
市辖区主要分担本级政权机关运转以及本区经济、事业发展的支出。具体包括:
(1)市辖区本级机关行政管理费;
(2)新下放给各市辖区管理的市政、同林、环保环卫、卫生、公费医疗、文化、初级教育、房产等事宜所需经费;
(3)应由市辖区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经费;
(4)其他支出。
2、市辖区的支出范围
市辖区所属企业的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村水利事业费,城市维护费中的环境卫生管理、小街小巷维护费以及属于市辖区管理的部分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费,园林绿化、环保建设经费,行政管理费,文体事业费,科学事业费,乡镇村卫生事业费,检司法支出,民兵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村干部补助,初级教育经费,公费医疗、体育、计划生育等事业费,其他支出。
(二)市辖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