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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下达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借款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下达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借款意见的通知
(市政[1999]13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总会):
  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下达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借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下达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借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区财政厅1999年分配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借款共计1.537万元。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分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分配的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借款主要以各县国有亏损企业1999年4月期末下岗职工领取生活费人数和人均gdp、人均财力、基本生活费标准、财政资金到位系数等相关经济参数作为分配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各县应分配资金数=平均借款系数×[下岗职工领取生活费人数×(1一人均cdp系数一人均财力系数+基本生活费系数+财政资金到位系数)]
  平均借款系数=分配资金数 /∑[下岗职工领取生活费人数×(1一人均gdp系数一人均财力系数+基本生活费系数+财政资金到位系数)]
  二、按公式分配1,000万元;余537万元,考虑城市改造,部分商业网点拆迁,市本级下岗职工将有所增加,市本级留用337万元,另外200万元在各县之间调剂,以弥补公式计算的不足、
  三、此次下达的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借款,列“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中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各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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