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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已获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已获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纳入市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并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开工条件的,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使用政府性基金的项目业主,在开工前必须将各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工程预算、中标通知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用款计划等文件报送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并进行开工前审计,具备条件的,才能开工拨款,否则不予开工、拨款。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部分视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按市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及项目业主报送的用款计划审核意见,市财政主管部门向项目业主拨付资金,并负责汇编和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第十条 项目业主,必须每季度编制基金的实际收、支报表,年末编制全年收、支报表,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不得擅自调整市计划主管部门下达基金使用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向市计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整意见和理由,经批准后下达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第十二条 以基金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所有。使用部门或单位负有该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以借贷方式使用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合同期内还清本息,基金本息继续作为市政府专项基金,按原有渠道安排使用。以借贷方式使用基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借款方拥有。
  第十四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的使用方向、数额和形成的工作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拒不执行基金使用计划或擅自变更使用计划的,由市计划主管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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