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建设用地,包括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开工或恢复建设;私人住宅建设用地,必须在2004年3月30日以前开工或恢复建设。确有正当理由,暂不具备开工或恢复建设条件,可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但延期不能超过6个月,日_须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开发),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政府和政府部门等原因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已落实了建设项目和资金,并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才能动工的,经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已落实了建设项目和资金,现闲置土地不适宜建设的,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利用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由于建设资金不足,不需要原有数量土地面积的,而土地使用者支付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数量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土地将依法无偿收回。
三、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每月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征收土地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每月按一级上地0.6元/平方米,二级土地0.5元/平方米,三级土地0.4元/平方米,四级土地o.3元/平方米,其他土地0.2元/平方米征收土地闲置费。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一)以出让方式或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已全部交清了有关费用的,按基准地价的50%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二)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基准地价的60%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三)以历史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基准地价的40%以下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闲置土地的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于2003年12月31日前,主动将本单位实际用地情况及闲置土地情况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说明,并制定整改方案。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闲置土地的利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闲置上地及处理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和实际利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保障闲置土地得到合理、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