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置百色市城区闲置土地通告的通知
(2003年12月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处置百色市城区闲置土地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处置百色市城区闲置土地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部分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导致土地闲置,影响了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阻碍城市建设发展,造成国有土地资源和资产的浪费、流失。为了依法妥善处置闲置土地,规范和发展我市土地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闲置上地处置办法》中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满1年以上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合同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以上末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政府划拨的国有土地,自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满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1年以上的;
(五)实施地上物拆迁后,未动工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以上。
二、加大执法力度,抓好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对闲置土地的处理,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以及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