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要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纠纷登记、回访、统计、档案管理、排查、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制度。要做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等文字图表上墙明示。要建立纠纷审查、调解前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公平、公正调解,依法自愿达成协议、督促履行协议等工作流程。
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必须严格遵循依法调解、自愿平等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化解纠纷,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工作,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纪律。
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落实任务,及时化解消除各类矛盾纠纷和隐患。要根据实际,抓住农村农业生产时节,各种节假、庆典日等矛盾纠纷多发时期,有重点地开展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对突发性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要及时组织力量,突击防范和调处。在排查调处工作中要结合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市)区在每年5月、9月、12月底要总结汇报各阶段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总结典型,宣传先进,交流经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化和发展。
在做好全面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抓住重点,全力调处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纠纷。一是涉及面广规模大长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坟山纠纷,二是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赔偿等纠纷,三是其他容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容易激化、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