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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主要任务是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和发挥调解信息员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要巩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五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及回访等记录薄、有完整的统计台帐)、 “四落实” (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委员可由村、居(社区)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群众选举产生。主要任务是调解本辖区内调解小组调解不了的各种民间纠纷。
  要将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建立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六有” (有人民调解室,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有调解档案柜,有调解、回访、移交等记录簿,有统计台帐)、“四规范”(规范组成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聘任,由其辖区内设立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本乡镇(街道)司法所人员,辖区内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调解本辖区内村(居)调委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企事业单位、大中型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要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民间纠纷。
  三、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
  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水平直接影响纠纷调解的成功率,而新时期的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员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一大批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熟悉政策、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调解工作。要加大岗位培训力度,有计划地定期对司法所人员、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要支持和鼓励司法所人员、调解员报考正规院校及电大、函大学习或自学,使我市的司法所人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四、切实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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