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多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出现,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有的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精神,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使其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目前,我市社会矛盾纠纷越来越趋向复杂化、群体化、激烈化,跨界纠纷、涉法纠纷干群矛盾量大面广,对抗性和调处难度加大。为适应新时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迫切需要,必须在全市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严密三级人民调解网络。在时年上半年前,全市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小组。要消除调解组织建设的空白点,整顿有名无实、瘫痪半瘫痪的调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