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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援助的通知

  从2004年1月l日起,用人单位新增公益性岗位必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由市政府按照50%的比例下达安置任务,未按比例完成安置任务的,市财政局不予核拨该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补贴。
  各县(市)区公益性岗位数量的认定,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五、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第一类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的基础工资和岗位补贴。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认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安置人员数量的基础工资和岗位补贴标准向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就业服务中心填报《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后。财政局将基础工资及岗位补贴总额拨到就业服务中心指定账户,由就业服务中心每月将基础工资部分代发到援助对象手中。用人单位与援助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就业服务中心签订补贴协议后,岗位补贴部分由就业服务中心拨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月向援助对象发放。
  (二)第二类公益性岗位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10日内,按规定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企业(单位)在提交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时。要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2)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3)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4)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上述凭证材料后15日内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30日内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告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规定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月已发放的工资给予岗位补贴。企业(单位)在提交岗位补贴申请报告时,要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花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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