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援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2003]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决定给予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援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一)第一类岗位: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设置的城市保洁、保绿、保序等岗位。
(二)第二类岗位: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1、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
2、社区安全保卫;
3、社区卫生保洁;
4、公共环境绿化;
5、停车场管理;
6、社区公用设施维护。
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
(一)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年满40周岁的女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年满50周岁的男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可获公益性岗位援助。
(二)国有企业夫妻同时下岗或失业的人员。
上述援助对象,不含企业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工资及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第一类岗位:本类岗位工资由基础工资和岗位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工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由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根据实际。参照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二)第二类岗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根据实际商定后报各县(市)区政府批准。
四、公益性岗位数量的认定
第一类岗位:市直单位,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认用人单位2003年公益性岗位数量后,市政府按照15%的比例下达安置任务,用人单位应于2003年9月底前按比例清空岗位,安置困难就业人员就业。各单位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核拨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补贴。未按比例完成安置任务的,市财政局不予核拨该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