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玉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玉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全区和玉林市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凡年龄在60岁以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时,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玉林市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同时满足6个小条件: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应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20%);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能力;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贷款总额控制在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的80%以内。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贴息时间为按季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微利项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贴息方式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