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强制性内容按国家建设部建规[2002]218号文执行。
三、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西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各项建设的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用地标准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内,建设项目审批必须坚持“一书两证”的审批制度,严禁将国有土地切割为面小进深大的地块转让给个人建设乱占地的住宅。提倡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整体开发,配套建设设施齐全的商品房,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无效。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四、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管理
城乡结合部是指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混杂的地区。各县(市)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管理,彻底改变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短缺,环境恶化的状况。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明确管理权限,以县(市)管理为主,乡镇管理为辅,各建设项目的审批应该征求所在乡镇的意见。建设项目审批各项收费可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乡镇,以补充乡镇规划建设机构经费不足。具体由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与乡镇政府商量确定后报县(市)政府批准执行。规划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
五、发展小城镇。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工作
大力推进城镇化,营造带动经济增长的聚集中心,是加快城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和紧迫任务,因此,我们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工作。发展小城镇,要重点发展县城和国道324线沿线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以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镇,防止遍地开花。要提高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着重建好基础设施,特别是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等设施。严格按规划管理公路两侧的房屋建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立面,整体建设。要保证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经费落实,确保机构运转正常,规划建设有人管,管到位。修编或调整好镇总体规划,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