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以下简称《市矿产资源规划》)已经2003年6月24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3]201号)文件批准,予以发布实施,现就组织实施《市矿产资源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矿产资源规划》是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恢复与治理以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要切实加强矿产勘查工作。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我市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高我市矿产资源的保障程度。
三、《市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和严格执行,确保《市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有关部分规划目标的实现。要抓好水泥用石灰岩、高岭土、铁矿、矿泉水和砂石粘土的开采,控制萤石的开采,严禁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粘土;要加强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要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的要求,调减小矿山数目,严格执行《市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开采规划分区制度和开采准入条件,禁采区内的所有矿山必须限期关闭。
四、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对已经闭坑的矿山和废弃的矿山,要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五、严格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在审批权限内,对不符合规划的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在上级的,也要按要求提出是否符合规划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