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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一)建筑业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得退回企业,须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障金不足中标价的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五、建筑工程的建设方与承建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六、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
  工程竣工以后,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筑业企业。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工程竣工后,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设单位。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不予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即作出是否先予划支以及如何划支的决定。
  九、工程竣工后,由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分别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该工程项目中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或余额及其利息一并退还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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