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和宣布失效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1988年10月11日批准 省农业厅林业厅于1988年10月1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植物检疫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植物检疫工作。具体实施检疫由省植物检疫站(负责国内农业植物检疫)、省森林植物检疫站(负责国内森林植物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石家庄植物检疫站(负责进出口植物检疫)负责。
各市(地)、县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植物检疫工作。由植物检疫站(植物保护站)(以下简称植检(植保)站)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以下简称森防森检站)负责具体实施检疫。未设检疫机构的县,由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三条 各级植物检疫部门可根据任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检疫人员,并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聘用兼职检疫人员协助工作。
第四条 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种苗繁育地、农贸市场、销售单位、交通要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各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方便。
在毗连疫区、种苗和农林产品调运的要道,必要时植物检疫部门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检疫工作,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
第五条 驻石家庄市的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的检疫任务,由省植物检疫部门负责。地区行署植物检疫部门和省辖市植物检疫部门在同一城市的,地区行署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的植物检疫任务,由地区行署植物检疫部门负责,其他单位的植物检疫任务,均由市植物检疫部门负责。
第二章 国内检疫
第六条 各级植物检疫部门根据下列植物检疫范围实行检疫和签发检疫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