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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实行专人查控财产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九)各证券公司记载的有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相关信息的查询,以及对有价证券、资金的冻结、解除冻结;

  (十)房地产管理部门记载的不动产等相关信息的查询,以及对不动产的查封、解除查封;

  (十一)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出入境的限制、解除限制;

  (十二)其他适宜进行专人查控的事项。

  各法院可根据各自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前款所列集中查控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查控的人员保障与工作要求)

  各法院应确保不少于二名执行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实施查控。

  查控人员在从事查控工作中应做到:

  (一)仔细了解查控目的,认真审核移送材料,及时反馈查控结果;

  (二)合理安排外出路线,灵活掌握工作时间,提高查控质量效率;

  (三)切实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擅于拓展工作思路、方法,积极寻找、发现相关线索;

  (四)及时反馈协助单位要求,加强相互间沟通、协调,提升协作配合力度;

  (五)规范着装,注重礼仪,言行举止文明。

  第四条 (查控的效率保障)

  各法院一般应相对固定每周分类办理信息或财产集中查控手续的日期,或根据区域特点,相对固定查控人员的分工区域。

  因案件需要、情况紧急,对已纳入专人查控范围的信息或财产应立即进行查控的,由承办法官自行及时实施。

  第五条 (查控事项的提交)

  承办法官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需查控的事项、目的、要求等情况填入《专人查控事项交接表》(见参考样式),交由直控人员签收、汇总登记。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应提供的信息与材料)

  承办法官要求查控人员进行查询的,一般应提供被调查人的身份证号或企业代码号,以及办理查询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被调查人是港、澳、台地区或外国公民的,承办法官应提供港澳通行证、台胞证号码或护照号。

  承办法官要求查控人员对金融机构账户、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应提交裁定书、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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