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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实行专人查控财产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实行专人查控财产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高法[2007]15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整合执行资源,我院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实行专人查控财产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执行工作中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执行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七日

  关于执行案件实行专人查控财产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整合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规范并全面推行专人查控财产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定义)

  专人查控是指在办理各类执行案件中,需对不同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相关财产及财产线索采取调查、控制(解除)措施,以及需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解除)出入境措施的,指定专人集中办理相关手续的制度。

  第二条 (专人查控的范围和内容)

  专人查控所涉及的协助单位范围仪限于本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查控内容为:

  (-)公安机关记载的户籍资料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二)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记载的机动车登记等相关信息的查询,以及对机动车的查封、解除查封;

  (三)社保中心记载的社保金缴纳、养老金发放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载的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记载的账户所在金融机构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六)各商业银行记载的账户等相关信息的查询,以及对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冻结;

  (七)中国银联公司记载的信用卡使用记录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记载的有价证券账户等相关信息的查询,以及对有价证券的冻结、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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