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若干条款的决定
(1993年6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对《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
六条、第
八条、第
三十五条和第
四十四条分别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
二、第八条修改为: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报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对需要由原提请任免单位进一步考察的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四、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须由新的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在两个月内重新决定任命,对不再担任原任职务的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未变动的,不再履行任命手续,职务变动的,按照法律程序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未变动的不再履行任命手续;职务变动的,按照法律程序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