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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杭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第91号 1995年09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本市各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民航、铁路、市容环卫、交通、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负责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和歌舞厅、卡拉OK厅(室)、音乐茶座(室)、录像放映厅(室)、游艺厅;

  (二)体育比赛馆(场);

  (三)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四)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及购物场所;

  (五)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六)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课室、礼堂、会议厅(室)和设有空调设备的办公室

  (八)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九)设有空调设备的餐饮厅(室)、经营场所;
  (十)根据实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置吸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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